國民政府為開闢黃埔商港之需要,依擬定建設計劃,特由財政部於民國十五年八月一日續發第二次有獎公債壹千萬圓。此項債劵分三期還本,以十個月為一期,第一期每月還本百分之二、第二期每月還本百分之三及第三期每月還本百分之五,至第三十個月全數還清。另於還本票中再行開獎,其還本給獎事宜由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及殷實商號辦理。
18.6×12.6cm
1926
紙
債券